日前,唐山市人社局转发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唐山市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提出要求。
按照省人社厅通知,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一档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把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
此前,唐山市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是2014年12月调整实施的。